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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不論是年金改革、一例一休之爭議,都讓不少人走上街頭,捍衛自身權益,然而無論何者,皆是守法的具體展現。

「為權利而鬥爭」是本極其輕薄的書,整本書不足百頁,但閱畢後頗有毀三觀之感。

作為一個唯物主義論者,無從理解為何有人願意為了幾十塊錢的停車費糾紛,而花費幾萬元的律師費以及訴訟費,乃至數年光陰的官司纏訟,此書提供了一個很精采的視角,給了我一個慷慨激昂的答案。

書中舉了一個例子,每一個旅行中的英格蘭人,他們以強硬的姿態,拒絕客棧老闆和馬車夫行騙(客棧老闆和馬車夫以各種理由增收費用),在必要時,他們甚至會延遲啟程,而在那裡滯留數日,支付十倍於他們拒絕付出的費用。人們嘲笑他們,不理解他們,然而在英格蘭人奮力爭辯的每一枚古爾登金幣中,皆蘊藏著英格蘭的政治發展,無人能從一個習慣於在微不足道的事情上堅持自己權利的民族那裡,搶走他所擁有的寶物……。

就權利受到的侵害,並非僅是金錢上的物質利益,更蘊含了主體的人格和尊嚴,因此當我這數十元停車費受到侵害,並非僅止於金錢本身的侵害,而是對於我人格、尊嚴的踐踏,是對於一個人健全是非感的侵害,書中更進一步說到「主張權利的人就是在自己的權利這一狹小的範圍內,維護法本身。但他的行動遠遠超出他自身的利益和效果。」
因為,為權利而鬥爭具有三個層次上的崇高意義 ─ 捍衛法的法格與尊嚴、捍衛自身的人格與尊嚴、捍衛社會集體的人格與尊嚴,為權利而鬥爭不僅是個人的義務更是集體的義務! 洛克:「法律不能被執行,就等於沒有法律」,法律賦予了人民權利,但兩者間並非單向關係「不只是具體權利從抽象的法中獲得生命和力量,並且相反地將獲得物返還給抽象的法」,法律是依靠著每一位認真爭取自身權益中建構的!

以和為貴、退一步海闊天空,是華人文化的美德,卻不是守法的表現,上面的例子絕不是為了獲得幾塊錢的賠償,而是捍衛作為人應當受到的公平對待的尊嚴。倘若委曲求全、在懦弱中放棄權利,則無異於人格的自我抹滅、精神上的自殺。法治具有雙重面向,守法義務以及主張權利,華人社會往往僅注重前者而忽略後者,後者往往會被冠以刁民,然而我們都該學習作為一個「守法」的刁民,為權利而鬥爭!

書中最後耶林引用一位詩人的話
He only earns his freedom and his life Who takes them every day by storm.
---- Johann Wolfgang Von Goeth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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