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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根據新聞將事件簡化如下:
  
「旅行社有向富邦和旺旺投保乘客責任險和旅客責任險,李姓夫妻與女兒一家三口全數罹難,僅兒子獨活,李男想領取妹妹的保險金,卻遭保險公司拒絕」
在判無良保險公司死刑前,先來談談無良企業是怎麼練成的。
  
-責任險和意外險大不同
  
簡單的說,意外險是和保險公司約定,當我發生意外就給我把錢交出來,而責任險則是和保險公司約定,當我要負責賠錢的時候,我就能召喚保險公司幫我賠錢。
想像一個場景,蔡小姐突然表演慾爆發,在玻璃精品店裏旋轉跳躍閉著眼,如果她有保意外險,此時又不慎被玻璃割傷,那就可以憑這起意外,去和保險公司要錢,如果蔡小姐這時候還有保責任險,那麼當精品店要他賠碎滿地的玻璃,法院也認證她有賠償義務時,那她就可以召喚保險公司替她賠錢。

所以既然這裡是旅行社保的責任保險,而不是李家保的意外險,我們想拿到錢,重點就不是放在有沒有「意外事故」,而是放在旅行社對這起意外事故,要負甚麼「責任」,簡單來說,「死者妹妹的哥哥可以告旅行社負哪些法律責任,只要旅行社確實有賠償的義務,旅行社就能召喚保險公司賠錢給哥哥」
  
-哥哥該告旅行社賠償甚麼?
    
如果哥哥支出了妹妹的喪葬費用,那他大可依照民法192條要旅行社負責,這時候旅行社就可以召喚保險公司出來賠錢了,那如果這時候哥哥感到無比心痛呢?心痛能不能要旅行社負責?依照民法194條的明文規定,心痛的話只有父母、子女、配偶能要旅行社負責,不包含哥哥,所以旅行社不用負責,召喚保險公司失敗。
那麼哥哥是否能直接繼承妹妹的慰撫金請求呢?也就是說雖然哥哥的心痛,立委們認為那不是庸俗的金錢能衡量的,所以不給哥哥錢,那麼在天國得知自己死訊而傷心欲絕的妹妹能不能要旅行社負責呢?按照民法195條,文義上似乎也是不行的,不過就算假設可以,同條第二項也要求妹妹,從被撞到死亡的那0.1秒內,需要立刻起訴,或是得到契約承諾,哥哥才能繼承慰撫金請求,不過其實如果能在0.1秒內起訴,我想辦個超人學院甚麼的,大概都能自籌慰撫金。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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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國民法學者曾說:「對損害賠償,事實上並非使被害人回復至損害前的原狀,賠償只是讓被害人能夠更有尊嚴的在未來生存下去。」或許該在民法194和195條的修法上著力,這樣不僅能消滅無良企業,妹妹不用辦超人學院,往後的哥哥,也能更有尊嚴的在未來生存下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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